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与传统网购模式相比,“直播带货”更加直观、便捷,具有互动性和即时性的优势。但是,“直播带货”频现虚假宣传引发社会关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川观新闻记者邀请到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法官,就一起把食用油吹嘘得比药品还神的“直播带货”纠纷案进行讨论。
基本案情:
主播直播售卖能治病的“阿甘油”
结果到货后发现只是普通的食用植物油
最近,迟某某在某App的直播当中看到了一款名为“阿甘油”的产品。
在直播当中,某公司的主播宋某某(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宣传“阿甘油”时,使用了“它对身体的内脏有修复作用,肝脏啊,肾脏啊等”“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对我们身体好,对内脏肠胃什么的有修复作用”“湿气重、湿疹的那种,你就抹吧,个把月就好了”等含医疗用语的语句。
迟某某听到这些神奇功效后,一口气花了1312元买了10瓶。但是,商品到手后,迟某某才发现这个“阿甘油”其实就是食用油,并不具有保健功能。于是,迟某某以该公司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某售卖的阿甘油为食用植物油,无保健食品标志,不具备特定功效,无特定的人群食用范围,不属于保健品。
另外,被告宋某某在直播售卖时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它对身体的内脏有修复作用,肝脏啊,肾脏啊等”“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对我们身体好,对内脏肠胃什么的有修复作用”“湿气重、湿疹的那种,你就抹吧,个把月就好了”等含医疗用语的语句宣传疗效。实际上,案涉产品的性能和功效实际上并不能到达其宣传的效果,所以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属于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宋某某存在欺诈的故意,迟某某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明知是普通食品却在宣传中使用含医疗用语构成欺诈
按照相关法律,我们一般认为欺诈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2.经营者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主观上因生产者、经营者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消费者客观上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在直播售卖时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对我们身体好,对内脏肠胃什么的有修复作用”“湿气重、湿疹的那种,你就抹吧,个把月就好了”等含医疗用语的语句宣传疗效,但案涉产品的性能和功效实际上并不能到达其宣传的效果,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肃清“直播带货”风气,规范主播带货言行,促进“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打造清朗、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要选择正规合法的直播平台,在观看直播时应理智购物,购物后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如果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勇于借助法律手段维权。